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 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 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1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 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1次,以后每5 年汇总报告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