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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政策4.0的看法。1500字

2022-11-11 16:13热度:5455

一是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一址多照”,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积极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运用市场机制,建设面向各类创业创新群体的众创空间,重点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回归创业基地、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等,并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形成市场主导、政府积极支持的创业生态系统。

三是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积极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四是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将贷款对象由国家规定的“五类人员”,拓展到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五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人员创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20%。创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可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30%。强化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是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适应“互联网+”创业趋势,为推动我省网络创业蓬勃发展,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七是鼓励大学生在湖北创新创业。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每年最高1.8万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港澳台籍、留学回国和外省籍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可同等享受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八是促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充分释放科技人员创业潜力。

九是鼓励农村劳动者创业。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情欢迎返乡就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十是项目化推进各类群体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创业项目在创业地申请,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实施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创业扶持项目。

十一是扶持失业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实行积极就业创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对自主就业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

十二是积极营造大众创业创新氛围。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举办“创业湖北”创业大赛、“创业湖北”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赶集会等活动,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时代风尚,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良好环境。

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一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继续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政府购买一批基层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将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拓展到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鼓励和支持更多青年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推动我省人才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

二是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重点做好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援助工作,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三是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清理和废止各项就业歧视性规定。

四是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一是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二是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性发展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及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业增收,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支持。

三是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对没有人员失业、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50%的稳岗补贴。各地可按规定将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一是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全面建成“湖北公共招聘网”和“十五分钟就业服务圈”,力争到2016年基本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二是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广泛开展“培训鉴定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三是优化失业登记和统计监测。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促进劳动者享受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

四是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实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要全面公开,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

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就业创业工作合力。建立就业信息和税收、户籍、工商、社保等信息的交换协查机制,促进政策落实。

二是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三是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取消政策落实中不必要、不合理的办理手续和证明材料,建立部门联评联审、并行审查机制,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