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动态

广东房产税已申报并缴款但金额有误的,如何处理

2022-11-11 17:00热度:1673

房产税申报表(优化版)支持增量申报(注意:房产税没有更正申报功能),即可修改房产税税源信息后再重新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的金额,依据多退少补原则。需要补缴税款的可以直接通过系统扣款,如有多缴税款的需到门前走退抵税流程。

广东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不同情形来确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五、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六、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第一点补充规定,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