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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个国际私法关于先决问题的案例

2024-01-12 10:05热度:6055

案例8.1 英国法院1908年审理的奥格登案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位住所在英国的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法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此后,妻子又在英国与一英国有住所的英国人结婚。原告(英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法国男子未满25岁又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若按英国法识别,这种同意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婚姻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英国法。英国法对未满25岁子女结婚并无"需要父母同意"的限制,该妇女的前婚姻有效,可以满足原告的要求。若依法国法识别,这种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而婚姻能力依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就要承认法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识别。
答:
案例8.4 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案 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到1859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的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却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于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请问:法国法院在此案中采用反致是否合乎情理?为什么*案例8.6 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棚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请问: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