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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2023-12-11 03:42热度:5510

我国学者定义国际私法为:以直接或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中国国际私法第一人,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的机翼论认为: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在飞机机身,其外延在飞机两翼。这里所指的“机身”内涵的范围有:冲突法,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反观国际私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大致有三: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3、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一直在重复的一点是:法律冲突的适用与解决问题。试想,中国最早具有国际法色彩的时代便是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国间立法与统治基础不同,相互间外交与民众交流自然离不开类似当今国际私法所解决的事关统治与主权的国家间问题。但是当主权国家不存在而被兼并灭亡后,本来国际间的国际差异,变成了统一国家内部的统一规范,如大秦帝国。自主权国家存灭变更之后,新的继受主体所占的地域范围囊括了原本国际差异存在与发生的范围。这样一来,原本的国家与国家间的国际差异,变成了现在国内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区际差异,甚至可能在强行规定下导致法律适用完全一致。这样一来,原本的国际私法适用变成了内国法适用。进而来看,如果真正达到某一个超级国家真正实现天下大同,疆域遍及全球任何角落,世界上有且只有一个国家,所有治理与决策都在一套法律系统下运行,那么国际私法问题便不会存在。因此,国际私法的实质应当是冲突法规范的适用与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