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基础,它的结果是形成新的可用房地产或改造原有的房地产。而在这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收益与风险是同时存在的,特别是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房地产投资,风险更是在所难免。
房地产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清单、合同、技术规范、界面划分等等)、发标编制标底、评标定标签订合同、中期付款、竣工结算等几个环节;施工单位:购买标书、计算工程量、编制投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中标后办理进场手续、报进度款、报变更价款(有些工程可以报洽商价款)、报结算资料、移交退场。 这些都是预算人员需要做的事情。不要把预算局限在算量、清单、组价这几方面。
法律分析:三条红线的具体为:
(1)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内之七十;
(2)净容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百;
(3)现金短债比不小于一。
三条红线房地产指的是监管层收紧房企融资较为清晰的三条标准,要求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有息债务增长,并设置了三条红线。红线一是剔除预收款的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70%,红线二是净负债率不得大于100%,红线三是现金短债比不得小于1倍。三条红线主要是为了剔除资本金因素,基建投资中包含预算内资金,地产投资中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和预收款。
法律依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对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前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
前款所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将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按出资来源分为以下五类:
(一)国家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对金融机构的出资,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出资,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三)国有绝对控股出资,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和国有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四)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以上三类资本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五)其他出资,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一)、(二)、(三)、(四)类资本的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