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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金、小贷贷款是否应遵守民间借贷新规15.4%的标准?

2023-07-05 09:07热度:8365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当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很多借款人关心新规对于信用卡、银行贷款、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小贷公司这些类型的贷款是否有效。
新规的范围明确只是“民间借贷”,不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仍然会以新规的标准来判决相关借贷争议案件


1、从实际法规条款来讲,标题就已经明确了新规只针对的是民间借贷。
我国的经济中,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和民间借贷一直是分开管理的,金融机构主要由“一行两会”进行管理,其中主要是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范金融机构主体和市场行为,贷款实行的利率标准也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为基准。
而民间借贷的争议,最终都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所以相关的利率上限标准也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脉相承:从4倍银行贷款利率,到24%和36%的“两线三区”,再到最新的4倍LPR,基本思路也是参照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基准。
《新规》是在原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这项法规最早颁布于2015年6月,其中第一条就明确了法规的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后续基于此版本历次的修改,也没有改变法规适用的范围。 


2、各级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判决的标准也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个案例来说明:
8月25日,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要求借款人吕某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20.88%(日利率0.057%)偿还贷款。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内部仍然坚持按照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利率法规调整的影响。
新规出来之后,8月7日温州第一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借款人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判以LPR的4倍计算息费。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新规出来之后,温州法院对于银行贷款的执行标准马上随之相应调整。


此外,裁判文书网中随便搜搜就可以找到关于信用卡违约金、利息的判决,基本上都是以年化24%的标准作为持卡人支付的上限,也就是参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这里面24%的标准,明显是同期民间借贷“两线三区”中的标准。而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这一思想,也可以明显的判断出法院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争议的相关判决将很快全面调整为以《新规》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