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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2023-06-21 05:14热度:5313

法律分析: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