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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2022-11-11 07:42热度:6997

01

春节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3天。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不管是春节假期延长还是延迟复工都是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而采取的防控隔离措施,属于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临时增加的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在上述休息日期间,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开工的企业职工,企业安排补休,对于不能补休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双倍工资)。

02 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也要发放工资吗?

按照人社部【2020】5号文: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上海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

03 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因此,劳动者不管是因疑似感染、隔离观察还是感染新冠肺炎治疗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工资。

04 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单方调整工资吗?

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企业要降低职工工资,要与职工协商一致,不可单方进行调整。

05 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2020】5号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06 春节假期至复工期间,可用年休假冲抵吗?

对于该问题,各地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不能。复工前的这段时间,是防控疫情而实施的措施,属于企业和个人应该遵守的法定义务。而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所以不能用年休假冲抵。但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则可以冲抵。

07

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如因防控疫情采取了暂停公共交通运输,导致职工因此而不能及时返岗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履行不能,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优先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安排完可协商事假等。

08 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作为工伤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之外,其他单位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09

员工若是被单位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如作为被派往武汉等重点疫区医护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派驻疫区的人员,如在疫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0

对于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员工,如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医疗期结束前劳动合同期期满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