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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民企合作,政府应出台什么措施

2024-05-31 08:34热度:2016

一、在合作领域方面,要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工业主导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挥区域优势等五大重点领域深化合作发展,充分发挥各地和知名民企双方比较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在优化环境上,要拓宽知名民企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切实维护民企的合法权益。强化投资服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知名民企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知名民企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对知名民企合作项目要强化投资服务、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完善配套措施。
  三、在保障措施上,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跟踪服务,营造合作发展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项目跟踪服务和分级协调处理等工作机制,主动加强沟通衔接,更加有效地贴近知名民企的发展需求,及时解决合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有效服务和便利条件。

有知道关于私营企业的一些法律的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秋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四)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的解散条件;

  (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