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在该法典颁布之前,国际私法作为一种法则只是调整一国内部各城邦国家或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具有区际私法的性质。但该法典颁布后,冲突规范调整的是内外国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才真正是解决不同国家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因此可以说,国际私法由学说法发展到制定法,是一个质的飞跃。而且,法国民法典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对后世国际私法立法有着深远影响的重要问题,并为许多欧美国家的民法典所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