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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2006/03/21)
2008-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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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用市场手段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使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依据《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建市[2004]137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备案管理的若干规定》(晋建建字(2004)318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市房产开发项目上进行试点工作,试点推行范围:房地产开发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改建、新建、扩建的项目),现就有关试点推行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的重要意义
目前,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治,虚假招标、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都是针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推行的,这些问题都可以具体体现在合同的履行行为上。工程担保作为控制工程合同履行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利用建设市场主体及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关系,通过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和加大违约成本的约束和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预防、控制建设合同履约风险,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减轻政府在工程管理方面的负担。用市场手段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有利于实现政府对建筑市场管理由直接的实物监督为主向以建设程序监督为主的转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达到规范工程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二、试点推行担保应坚持四个原则: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当竞争相结合。
三、在试点推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了解、认识重视担保工作,特别是组织房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把政策宣传好,为推行打好基础。
(二)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担保的,宜采用施工企业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开发企业支付担保三种担保品种。
(三)开发企业的支付担保,一般采用银行的支付保函,如无银行保函可视作资金不到位。
(四)施工企业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一般采用担保公司的投标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如无担保公司的担保,视作企业信用不好。采用投标保函形式,可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提升企业信用,建立我市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工程担保发展。
(五)积极培育专业担保机构,形成我市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
(六)在推行中,宜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七)为搞好本行区域内担保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管理,避免工程担保洗于形式。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担保机构应持担保合同备案表、担保合同原件到临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之,望你们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担保工作的政策意见和规定,深入进行调研,开创性的推动工程担保工作,并及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反馈到我局建筑业科,以便使工程担保更加切合实际,便于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附:1、建设部关于《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2、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建建字[2004]318号)
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10号)
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取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11号)
临汾市建设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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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文件
晋建建字[2004]361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