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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

2023-06-01 00:31热度:7554

(1)若由市政府向构件厂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在通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等),在各项土地出让手续到位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就是市政府有这个权利。
  (2)“经过老市长批准”,是否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若有,则拥有土地使用权;无,则无。有无土地使用权是要看有无合法手续,而不是看用了多少年。用了几十年的房子,在法律上也可能是违章建筑,非法用地。
  但不管有无土地使用权,拒绝合法的拆迁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即使该构件厂对该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市政府因改变规划(可采用1、2条理由)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实际操作中,应由市政府先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再由市政府(或房地产公司代理)协商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