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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不属于“长期待摊销费用”核算的范围?

2023-12-02 15:47热度:5538

长期待摊费用不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但是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本科目核算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视同自由固定资产改良核算


以上为本人理解


  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不再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费用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76,固定资产折旧,这5个问题您处理对了吗

问题一
我公司为所属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5月集团公司新购置一栋办公楼并约定由我公司无偿使用,办公楼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那么,该房屋的折旧费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
观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办公楼是因集团公司购置取得的,其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拥有或者控制,因此,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综上所述,由于该办公楼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子公司无偿使用办公楼该业务实质是子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零租金租入固定资产,因此,该办公楼的折旧费用子公司不能税前列支扣除,但可以由集团公司列支扣除。

问题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我公司为一家制造生产企业,最近新购置一台机器设备支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根据生产经验,我公司预测该台机器设备第一年会产生收入100万元、第二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50万元、第三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50万元、第四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00万元、第五年预计会产生收入50万元。假设不考虑残值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我公司能否采用“”、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即第一年计提折旧=100/(100+150+150+100+50)*500=90.91万元
第二年计提折旧=150/(100+150+150+100+50)*500=136.36万元
第三年计提折旧=150/(100+150+150+100+50)*500=136.36万元
第四年计提折旧=100/(100+150+150+100+50)*500=90.91万元
第五年计提折旧=500-90.91-136.36-136.36-90.91=45.46万元
观点: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一项业务的处理,会计上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存在税会差异,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处理。在本问题中企业若采用“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的方法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该企业不能采用这种折旧方法。 问题三 因扩大产能需要,2017年2月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A型生产线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9月该生产线开始投入使用。由于我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在A型生产线验收合格后,该笔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因此对方公司未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于2017年10月起暂按合同约定金额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计提折旧,那么,该生产线能否计提折旧? 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相关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该公司可以暂按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为2000万元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需要的注意的是,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问题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我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拟对新购置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允许税前扣除吗? 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综上所述,该问题属于税会差异问题,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处理。 问题五 为了缓解购置新设备对公司流动资金造成的压力,2017年3月,我公司以融资租入方式取得X型机器设备并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000万元(不含税金额),我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分别支付1000万元(不含税金额)。我公司以购买价款3000万元的现值2600万元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吗? 观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其余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该公司以购买价款3000万元的现值2600万元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但是,该问题属于税会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该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3000万元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