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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朝闻天下): 2009年02月27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天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食品安全法(草案)》此次进入了第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明确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段式监管,同时,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议事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和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和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同时,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出现问题,做广告的组织和个人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还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的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要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的消费者先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