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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2023-12-02 18:59热度:8578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为:
(1)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①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②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③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④用地预审意见;
⑤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相关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3)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①“一书四方案”;
②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③用地预审意见;
④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⑤有关部门的意见;
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⑦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4)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具体供地方案时,需要局部调整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用地数量增加和多占用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有关调整方案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