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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2023-12-05 09:47热度:5892

  双软企业的优惠:

  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
  (一)审批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申请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审批程序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四)审理时限
  按批次审查,每一批的审查时间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五)证书时效
  软件企业的有效期为一年,后期进行年审。
  (六)优惠政策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它优惠政策,例如:经营场地房屋补贴,进入科技园等。

  深圳市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其他需要出具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高新二处;
  (2)、由市科技和信息局高新二处牵头组织市科技和信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联合审核;
  (3)、审核结果报上述五局分管领导审批、联合会签;
  (4)、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公告);
  (5)、向申请企业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审理时限
  按批次审查,每一批的审查时间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四)证书时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五)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二、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

  1.在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济特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可加计扣除

  《企业所地税法规定》,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外,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