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国际

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在当前中国的重要性及发现趋势

2024-04-07 20:54热度:5079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但这种学科划分方法的科学性被国内高校国际法学者所质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而国际法则包括了国际法总论,国际主体法,条约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领土法,战争法,武装冲突法,领事与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等诸多分支学科

至于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之类的,是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学科。也就是说国际公法包含了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等

至于三者的关系,三个法学学科本来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论述国际私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和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1、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
各国的立法互有歧异。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法律冲突的种类

1、国际法律冲突: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指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的冲突
3、人际法律冲突:指同一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不同的宗教信仰者,甚至不同阶层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4、时际法律冲突:指同一法律体系内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间接调整的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和国际的冲突规范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的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含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各渊源及其地位。

(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二)国内判例
法院的判例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践。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法院的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从法律效力上讲,如果发生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规定时,则对缔约国来说,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在我国,国内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优于国际惯例,而且,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五)一般法律原则和学说
在我国,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章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胡伯。17世纪。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19世纪。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提出法律选择应从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则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应适用的法律。

(三)孟西尼的国籍法说

孟西尼,19世纪。提出国籍说法。
该学说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

戴西,19世纪-20世纪初。英美属地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创立了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五)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柯里为美国著名学者, 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系统论述了政府利益说。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两类:前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但是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发生冲突;后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冲突。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柯里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六)最密切联系说

该学说产生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